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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Facebook上抱怨舒壓,也構成誹謗?

Photo: SimonQ錫濛譙, CC Licensedd.

現在人們生活壓力大,喜歡在Facebook上留言或發表文章,對別人說長道短、抱怨紓壓,但是你知道嗎,這樣可能構成誹謗罪喔!

※模擬案例:

王軍是個十足的Facebook(即臉書)愛好者,熱衷於經營自己的Facebook,經常在Facebook上開放性地發表有關社會時事的評論,話題辛辣、文字大膽,往往一發表文章就能引起正反激烈爭辯,王軍因此累積了不小的人氣,目前王軍的Facebook好友人數已達1000多人。

最近,王軍在工作上很不順心,負責的專案一直被A主管擋,王軍與A主管在辦公室已經發生好幾次口角,還好其他同事都能適時緩頰,才沒讓二人的爭執愈演愈烈。

這天,王軍又在辦公室與A主管吵架,晚上回家本想看看電視放空一下,卻轉到某齣八點檔正熱演惡劣上司背著老婆勾搭女下屬的戲碼,飾演惡劣上司的B藝人演技精湛,把惡劣上司這個角色演得入木三分,王軍看著看著,劇中惡劣上司的形象,竟與A主管漸漸重疊,頓時,和A主管的新仇舊恨再度被挑起,王軍按耐不住怒火,隨即在Facebook發表了一篇文章:

「真是夠了!白天要看A的嘴臉,晚上又要看B的爛演技。B的人品超差,熬那麼多年也不紅起來,B在現實生活中有劈腿的經驗,所以劇組才會找他演這個爛角色,不然B還以為自己演技很好咧。是說,A跟這個B也一樣,心胸狹窄,沒有能力卻可以當主管,一定是跟某女性高層有一腿,不過B長得這麼醜,怎麼會有人想跟他搞在一起?這社會真的是病了。」

※律師分析:

使用Facebook不可不慎!

隨著Facebook社群網站的活絡,人們可隨時與他人聯繫,並即時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樂,Facebook具有良好的網絡性,使用者可進行各項隱私設定,讓自己所發表之動態訊息供使用者好友之人或不特定人觀看,而觀看者可透過分享連結、按讚及留言之方式,將之轉為自己臉書動態而使自己好友群組之人或其他不特定人知悉。

正因Facebook具備上開資訊分享功能,我國法院認定Facebook網頁屬於可使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內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決等)。

如同模擬案例中的王軍,人們經常在Facebook寫下對特定人的不滿,指述特定人曾發生不名譽的事情,以抒發自己的情緒,但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為Facebook具有前述之使用功能,法院認定使用者在Facebook上以公開方式發表文章或留言指摘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將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使用者顯然具有將該等誹謗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可能構成誹謗罪。尤其,於Facebook上發表文章或留言,乃屬於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進行誹謗,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誹謗罪的刑度比普通誹謗罪更為嚴重!

就算指摘的內容為真實,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

在模擬案例中,王軍於Facebook寫道A主管與女性高層有一腿、B藝人有劈腿經驗,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縱使王軍可以提出人證、物證,用以證明其所述內容均屬事實,或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然而,因為王軍所述內容為A主管、B藝人的個人道德問題,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依上開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王軍仍然無法免除刑責。

在Twitter(推特)或其他社群網站發表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只要發表言論之社群網站具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見聞之功能,就可能被認定有將誹謗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

將Facebook設定為不公開狀態後發表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雖然設定為不公開狀態後,但法院已有見解認定,該等誹謗事項仍屬使用者之Facebook好友可共見共聞之內容,同樣可能構成誹謗罪。

拷貝A片不行嗎?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

Photo: Giovanni Orlando, CC Licensed.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有人認為A片傷風敗俗,有害公共利益,不應該認為有著作權;但也有人認為站在鼓勵創作的立場上,A片也應該同受著作權法保障。就讓我們從模擬案例中阿草與阿花的故事,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模擬案例:

阿草與阿花二人都在某餐廳工作,後來日久生情,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某日,僅有阿草與阿花負責打烊,二人一時興起,就在餐廳的沙發區翻雲覆雨了起來,阿草並提議自拍短片,由阿花飾演女侍、阿草飾演顧客,上演一段「愛」的萍水相逢。

不料,阿草與阿花自拍的事情,被折回餐廳拿東西的其他同事發現,這件事傳到保守的老闆耳裡,自然無法忍受,阿草與阿花雙雙都被炒魷魚。後來,這段落水鴛鴦找工作處處碰壁,只能坐在家裡看著電視機不斷放送iCloud好萊塢女星裸照被盜、小茉莉醫美診所激情畫面曝光的新聞。

就在阿草感到萬分沮喪時,他突然瞥見大學時期購買的一張國產成人色情有碼A片,阿草猶記得當時這部A片一發售就佳評如潮,劇情的安排極具特色,男優、女優的演技都是一等一,雖然是國產的,但已經足以媲美日本知名A片,他突發奇想:這麼好的片子,如果拷貝拿來賣,詢問度一定很高,絕對是筆好生意,反正現在也沒工作,賣賣片子賺點小錢也不錯。之後,阿草就將那部A片拷貝了許多份拿去夜市兜售,每片售價50元。

某天,阿草一如往常去夜市擺地攤,一個上門的客人突然熱情地跟阿草說:「啊,你不是最近網路上很紅的自拍性愛影片男主角嗎?」頓時,阿草有如晴天霹靂,立馬拿出手機搜尋,果然,他們的自拍影片已經躍居某知名成人網頁的點閱率第一名。

*律師分析:

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A片,是否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首先要先處理的問題就是: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過去的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認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也屬違背公共利益的著述,更無法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所以明白認定:色情光碟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後來法院判決也大多遵照最高法院的意見而不認為A片值得保護。

但近年智慧財產法院突破過去最高法院的意見,認為「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簡單來說,猥褻物品可分為「硬蕊」和「軟蕊」,「硬蕊」指的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不具「硬蕊」性質的就是「軟蕊」,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像「軟蕊」這類含有「性」意味的作品,仍然是有以著作權保障之價值,例如近年李安導演的電影「色戒」,其中不乏男女性交畫面,但我們不會因為「色戒」含有性交畫面,就認為「色戒」不是著作(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所以,如果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的A片是屬於具原創性的「軟蕊」創作,阿草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阿草很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另外,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如果阿草與阿花的自拍性愛影片,符合所謂「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阿草與阿花對他們自拍的影片可能可以主張具有著作權,對於未經二人同意而將影片散布出去之人,阿草與阿花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請求賠償(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第91條等)。

阿草另外也可能觸犯刑法

雖然具有原創性的色情軟蕊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軟蕊的A片或其他作品,它的流通方式是受到限制的,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避免一般人可以直接看到或聽到。所以,案例中阿草在夜市大喇喇地販賣A片,可能被認定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

*這樣可能也有問題

不是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

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拷貝「日本」A片?

依法院見解,日本色情著作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