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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Facebook上抱怨舒壓,也構成誹謗?

Photo: SimonQ錫濛譙, CC Licensedd.

現在人們生活壓力大,喜歡在Facebook上留言或發表文章,對別人說長道短、抱怨紓壓,但是你知道嗎,這樣可能構成誹謗罪喔!

※模擬案例:

王軍是個十足的Facebook(即臉書)愛好者,熱衷於經營自己的Facebook,經常在Facebook上開放性地發表有關社會時事的評論,話題辛辣、文字大膽,往往一發表文章就能引起正反激烈爭辯,王軍因此累積了不小的人氣,目前王軍的Facebook好友人數已達1000多人。

最近,王軍在工作上很不順心,負責的專案一直被A主管擋,王軍與A主管在辦公室已經發生好幾次口角,還好其他同事都能適時緩頰,才沒讓二人的爭執愈演愈烈。

這天,王軍又在辦公室與A主管吵架,晚上回家本想看看電視放空一下,卻轉到某齣八點檔正熱演惡劣上司背著老婆勾搭女下屬的戲碼,飾演惡劣上司的B藝人演技精湛,把惡劣上司這個角色演得入木三分,王軍看著看著,劇中惡劣上司的形象,竟與A主管漸漸重疊,頓時,和A主管的新仇舊恨再度被挑起,王軍按耐不住怒火,隨即在Facebook發表了一篇文章:

「真是夠了!白天要看A的嘴臉,晚上又要看B的爛演技。B的人品超差,熬那麼多年也不紅起來,B在現實生活中有劈腿的經驗,所以劇組才會找他演這個爛角色,不然B還以為自己演技很好咧。是說,A跟這個B也一樣,心胸狹窄,沒有能力卻可以當主管,一定是跟某女性高層有一腿,不過B長得這麼醜,怎麼會有人想跟他搞在一起?這社會真的是病了。」

※律師分析:

使用Facebook不可不慎!

隨著Facebook社群網站的活絡,人們可隨時與他人聯繫,並即時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樂,Facebook具有良好的網絡性,使用者可進行各項隱私設定,讓自己所發表之動態訊息供使用者好友之人或不特定人觀看,而觀看者可透過分享連結、按讚及留言之方式,將之轉為自己臉書動態而使自己好友群組之人或其他不特定人知悉。

正因Facebook具備上開資訊分享功能,我國法院認定Facebook網頁屬於可使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內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決等)。

如同模擬案例中的王軍,人們經常在Facebook寫下對特定人的不滿,指述特定人曾發生不名譽的事情,以抒發自己的情緒,但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為Facebook具有前述之使用功能,法院認定使用者在Facebook上以公開方式發表文章或留言指摘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將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使用者顯然具有將該等誹謗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可能構成誹謗罪。尤其,於Facebook上發表文章或留言,乃屬於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進行誹謗,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誹謗罪的刑度比普通誹謗罪更為嚴重!

就算指摘的內容為真實,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

在模擬案例中,王軍於Facebook寫道A主管與女性高層有一腿、B藝人有劈腿經驗,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縱使王軍可以提出人證、物證,用以證明其所述內容均屬事實,或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內容為真實,然而,因為王軍所述內容為A主管、B藝人的個人道德問題,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依上開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王軍仍然無法免除刑責。

在Twitter(推特)或其他社群網站發表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只要發表言論之社群網站具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見聞之功能,就可能被認定有將誹謗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

將Facebook設定為不公開狀態後發表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雖然設定為不公開狀態後,但法院已有見解認定,該等誹謗事項仍屬使用者之Facebook好友可共見共聞之內容,同樣可能構成誹謗罪。

用APP省電話費,會不會觸法?

Photo: CAFNR, CC Licensed.

手機APP玲瑯滿目,如果業者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可以將用戶的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電信公司是哪間,讓用戶知道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你會下載嗎?這樣會不會觸法呢?

*模擬案例:

好省電信公司為了替廣大的消費者節省電話費,精心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誰是你的網內好友?」是利用號碼可攜資料庫的資料,可以將下載這款APP用戶的手機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聯絡人的電信公司是哪間,用戶就可以知道通訊錄聯絡人中,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

小王是好省電信公司的用戶,最近他有幾個心儀的對象,分別是小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就在小王難以抉擇應該熱烈追求誰的時候,小王下載了「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赫然發現小一、小二、小四、小五、小六都是好貴電信公司的用戶,只有小三跟自己一樣是好省電信公司的用戶,小王心想:這就是緣分吧!於是,小王就對小三展開猛烈追求,沒日沒夜地打電話給小三,希望贏得芳心。

對於小王的電話攻勢,小三實在不堪其擾,所以藉詞推託小王這樣一直打電話,電話費會太貴,要小王少打電話,節省電話費。小王聽完後,心中滿是欣喜,心想:小三居然這麼為我著想,果然是我的真命天女!於是,小王帥氣地告訴小三:「別擔心,我下載了好省電信公司開發的『誰是你的網內好友?』,所以我知道我們都是好省電信公司的,電話費沒問題的。」

*律師分析與叮嚀:

1.如果你是好省電信公司,你應該注意…

在前述模擬案例中,好省電信公司開發了「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利用號碼可攜資料庫的資料,將小三的電信業者別提供給小王或其他下載APP的人,這部分恐怕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手機APP玲瑯滿目,如果業者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可以將用戶的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電信公司是哪間,讓用戶知道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你會下載嗎?這樣會不會觸法呢?

日前,某電信業者就因為開發類似「誰是你的網內好友?」的APP,而遭法院判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法院認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個人之資料,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的範圍內,而「誰是你的網內好友?」這類APP提供電信業者別,可以用來與電話門號、姓名等資料作勾稽、連結,就可以識別出特定人的資料,所以電信業者別也是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

2.如果你是小王,你應該注意…

「誰是你的網內好友?」這類APP固然方便,又可以節省電話費,但使用這類APP可能會被認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如果你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特定目的及法定事由,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的「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就有可能違法!

3.如果你是小三,你可以怎麼做…

首先,不堪其擾的小三如果希望小王不要再打電話,可以對小王提起強制罪的告訴,主張小王一直打電話,每次接電話都造成自己心理上莫大的壓力,不過,目前有關這類電話騷擾的案件,實務多數意見認為不屬於強暴、脅迫的行為。

其次,小三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請求好省電信公司停止提供自己的電信業者別等資料給他人,或直接請求好省電信公司刪除資料,防範有下一個小王出現。另外,小三也可以一併向好省電信公司請求個人資料被侵害的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法院判准的賠償金額大多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