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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天空黨大老黨籍案

Photo: Reto Fetz , CC Licensedd.

本件訴訟究竟是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在新任黨主席表示「不委任律師且不承接訴訟」,最高法院就會因此駁回黨籍案之上訴嗎?還是如其他媒體報導,仍應該要撤回上訴,才能真正終結此案?

* 案例事實:

某甲為藍色天空黨(下簡稱藍黨)之黨內大老,因為綠色草地黨(下簡稱綠黨)總召某乙可能涉及某貪污案遭調查,故請託某甲向檢調機關關說,時任藍黨之黨主席某丙,認為某甲涉有關說之實,違反黨紀,經由藍黨決議開除某甲之藍黨黨籍,某甲不服,提起民事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歷經二審判決勝訴後,藍黨不服,遂提起上訴。嗣因藍黨選舉大敗,某丙遂辭去黨主席一職,藍黨經補選後,改由某丁擔任黨主席之位。

某丁上任後,對於某甲黨籍訴訟,對外表示:「某甲確認為本黨同志,並無疑義」,並說明,亦無須再委任律師承接訴訟,故有媒體報導本案已落幕。

* 律師分析:

本件訴訟真的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在藍黨新任黨主席某丁表示「不委任律師且不承接訴訟」,最高法院就會因此駁回黨籍案之上訴嗎?還是如其他媒體報導,仍應該要撤回上訴,才能真正終結此案?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事實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定,法人在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通常為律師),如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變更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並不因此而消滅,仍得繼續代理訴訟,然若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承受訴訟(法律用語為承受訴訟,並非承接訴訟,意指交接由新任代理人繼續訴訟程序)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換言之,必須要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原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始歸消滅,在未承受訴訟前,原訴訟代理人仍可本於訴訟代理權繼續代理訴訟。

然因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更替,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則若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未自行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則自聲明承受訴訟時起,原委任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即消滅。因為目前民事訴訟制度,第三審視採律師強制代理,則若新任法定代理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會違反律師強制代理規定,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因此,藍黨新任黨主席某丁上台後宣告不再承受訴訟、亦不委任律師,最高法院即會因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後,因藍黨未委任律師而違反律師強制代理規定,駁回其上訴,所以,某丁其實不用再撤回上訴,也可發生相同之效果。

* 律師叮嚀:

本案例是發生在上訴第三審之情形,若是在一、二審之情形,因為目前民事訴訟法並無律師強制代理規定,因此,縱使未自行聲明承受訴訟及委任律師,法院仍不得駁回訴訟。

* 這樣也可能會有代誌喔!

當事人之一死亡、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之情形,均有承受訴訟之問題!

慫恿屋主母親賣屋 房仲白忙一場

Photo: Kevin Conor Keller, CC Licensed.

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交易複雜化,為免從事交易活動,均需事必躬親,故假手他人,實有必要。合法的代理,有其必要,未經授權之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亦應負相當之責任,自屬當然。然而,得以避免無權代理情形發生,卻未盡相當之查詢義務,亦需承擔交易未成之風險!

* 案例事實:

據媒體報導:

某甲住在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屋,由於兒子結婚,某甲欲賣屋另買較大的新屋,於是在今年二月與房仲接洽。

仲介某乙帶某甲看屋後,熱情表示可以送某甲回家,到家時再要求「看一下屋況」,隔天便慫恿某甲「先賣屋,才有現金買新屋」;某甲告知如果要賣屋,希望實拿一千萬元,但房子登記在兒子某丙名下,要跟某丙商量。

某乙仲介聲稱,母親可以先代表兒子簽合約,等兒子同意才算生效,某甲信以為真,簽下「委託銷售契約書」。才隔一天,某乙仲介便表示已有買家出價,當天傍晚就請某甲簽立「買賣契約書」。

某甲還來不及告知兒子某丙,買方就已經匯款一百萬元到履約保證帳戶,某乙所屬房仲公司催促某甲交付權狀,某丙才知道母親簽約賣屋,緊急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賣屋,也表示沒有授權給母親。

房仲公司與買方認為賣方違約,向法院控告某甲母子違約賠償違約金一百六十萬元。

* 律師分析:

某丙未簽立授權書,某甲即以其子某丙之名義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則某丙是否為該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契約責任?又某甲既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否負何種法律責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所授權之代理權限內,以本人之名義,代替本人『為』法律行為,並因此對本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謂」,因此,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對本人發生效力,須視該法律行為有無經本人授權。如未經本人授權,即以本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原則上,對本人即不生效力,本人並不需要負責。

至於授權行為,須以意思表示之方式為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

本件案例中,某丙未簽立授權書,某甲即以其子某丙之代理人身分,表示某丙欲出售房屋,並簽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及不動產買賣契約,在某丙並未簽立授權書之情形下,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某丙有為授與代理權之行為,法院即認定某丙並未授權其母某甲委託銷售及出賣房屋,則委託銷售契約及買賣契約均無法對某丙發生效力,某丙無庸負契約責任。

某甲未經某丙授權,即以某丙之名義代為法律行為(即買賣不動產),屬於民法上所稱「無權代理人」,依照民法之規定,無權代理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例中,所謂之「相對人」即為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及不動產委託銷售之仲介公司。

然因為在委託銷售過程中,仲介某乙除未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要求某甲提出不動產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房屋之鑰匙等可證明某甲經過屋主即某丙授權出售房屋之相關文件物品,在簽約之前及同時,仲介某乙及買受人亦未要求某甲提出授權書或向某丙確認有無授權一事,顯見仲介公司及房屋買受人就未經授權一事,並非屬於善意之情形,故法院認為某甲無庸依照民法負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 應予注意:

一般情形,是否經過授權,並不以簽有授權書為要件,授權書僅為證明有授權之證據。再者,除了在場見聞之人證及授權書得作為證據外,法院通常以代理人是否持有代本人為相關法律行為所必備之文件物品,作為判斷是否經授與代理權,例如:若辦理匯款、存提款,需備有存簿、及該存簿留存之印章等文件物品。

* 這樣也可能會有代誌喔!

無權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除了有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亦有可能構成背信、詐欺等犯罪行為,應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