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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天空黨大老黨籍案

Photo: Reto Fetz , CC Licensedd.

本件訴訟究竟是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在新任黨主席表示「不委任律師且不承接訴訟」,最高法院就會因此駁回黨籍案之上訴嗎?還是如其他媒體報導,仍應該要撤回上訴,才能真正終結此案?

* 案例事實:

某甲為藍色天空黨(下簡稱藍黨)之黨內大老,因為綠色草地黨(下簡稱綠黨)總召某乙可能涉及某貪污案遭調查,故請託某甲向檢調機關關說,時任藍黨之黨主席某丙,認為某甲涉有關說之實,違反黨紀,經由藍黨決議開除某甲之藍黨黨籍,某甲不服,提起民事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歷經二審判決勝訴後,藍黨不服,遂提起上訴。嗣因藍黨選舉大敗,某丙遂辭去黨主席一職,藍黨經補選後,改由某丁擔任黨主席之位。

某丁上任後,對於某甲黨籍訴訟,對外表示:「某甲確認為本黨同志,並無疑義」,並說明,亦無須再委任律師承接訴訟,故有媒體報導本案已落幕。

* 律師分析:

本件訴訟真的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在藍黨新任黨主席某丁表示「不委任律師且不承接訴訟」,最高法院就會因此駁回黨籍案之上訴嗎?還是如其他媒體報導,仍應該要撤回上訴,才能真正終結此案?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事實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定,法人在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通常為律師),如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變更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並不因此而消滅,仍得繼續代理訴訟,然若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承受訴訟(法律用語為承受訴訟,並非承接訴訟,意指交接由新任代理人繼續訴訟程序)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換言之,必須要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原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始歸消滅,在未承受訴訟前,原訴訟代理人仍可本於訴訟代理權繼續代理訴訟。

然因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更替,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則若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未自行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則自聲明承受訴訟時起,原委任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即消滅。因為目前民事訴訟制度,第三審視採律師強制代理,則若新任法定代理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會違反律師強制代理規定,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因此,藍黨新任黨主席某丁上台後宣告不再承受訴訟、亦不委任律師,最高法院即會因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後,因藍黨未委任律師而違反律師強制代理規定,駁回其上訴,所以,某丁其實不用再撤回上訴,也可發生相同之效果。

* 律師叮嚀:

本案例是發生在上訴第三審之情形,若是在一、二審之情形,因為目前民事訴訟法並無律師強制代理規定,因此,縱使未自行聲明承受訴訟及委任律師,法院仍不得駁回訴訟。

* 這樣也可能會有代誌喔!

當事人之一死亡、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之情形,均有承受訴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