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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小孩也有罪?

Photo: Anders Ruff Custom Design, CC Licensedd.

據報載,一名媽媽因為兒子沒有把玩具收好,罵兒子「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結果被檢察官以恐嚇罪嫌起訴。家長不禁要問:難道管教小孩也有罪?

*模擬案例:

志明與春嬌是一對30多歲的夫妻,二人有個7歲多的兒子,目前就讀小學一年級。這幾年,夫妻倆買了房子,揹著沉重的房貸,春嬌的媽媽又因病住院,需負擔不少的醫療費用,再加上物價不停上漲,就算志明與春嬌二人都上班賺錢,生活壓力仍然絲毫未減。

某天,春嬌從公司下班,直接到醫院與姊姊交班照顧住院的媽媽,一路忙到快半夜12點才回到家。春嬌拖著疲憊不堪的身體進入家門,卻看到兒子還在客廳玩耍,玩具還散落一地,而志明居然泰然自若地坐在電腦前打線上遊戲,完全沒有意識到應該打點小孩上床睡覺這件事。

春嬌頓時火冒三丈,一邊撿起地上的玩具丟向兒子,一邊叫罵:「你明天不用上學嗎?都什麼時間了還在玩?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春嬌接著轉向沉溺於網路事業的志明,大聲咆哮:「好啊,我在外面忙了一整天,你連小孩都不願意幫忙照顧,乾脆離婚離一離好了!

*律師分析:

罵小孩涉及恐嚇罪?

據報載,一名29歲的越南籍媽媽,因為9歲的兒子不聽話,沒有把玩具收好,媽媽一時氣憤下,朝兒子丟東西並責罵:「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事後兒子向爸爸哭訴,爸爸就帶著兒子到警局報案,對老婆提起恐嚇、傷害的刑事告訴。結果,檢察官認定媽媽朝兒子丟東西,驗傷時未發現外傷,此部分不構成傷害罪,但媽媽責罵兒子,確實已使兒子心生恐懼,構成恐嚇罪,此部分依恐嚇罪嫌起訴。這則新聞一出,家長一片嘩然,只是管管自己的孩子,有必要鬧到法院去嗎

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規定,以及相關法院判例見解,恐嚇罪指的是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事,通知他人,使人心生恐懼,例如討債集團對欠錢的人說:「再不還錢,就讓你死!」,就是將加害欠款人生命的事情通知欠款人,讓欠款人心生恐懼,這就是恐嚇罪的典型案例。

上開新聞中,媽媽說「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應該是被認定為將加害於兒子生命之情事告訴兒子,並使兒子感覺到威嚇。有人可能會質疑:媽媽根本不可能真的把孩子殺死,想也知道那句話只是氣話。然而,依照實務見解,恐嚇罪之成立,不以加害之通知內容於客觀上真實發生為要件,簡單來說,討債集團就算沒有真的殺死欠款人,但討債集團已經讓欠款人心生恐懼,就已經足以構成恐嚇罪;同樣的道理,新聞中的媽媽就算現實上不會真的因為小孩不收玩具就殺死小孩,但因為媽媽已經確實讓孩子心生恐懼,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不過,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是否真的應該將媽媽論以恐嚇罪,在法律上應該還有討論的空間。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所以,新聞中的媽媽在訴訟上應該可以主張自己是依法行使懲戒權,屬於刑法第21條所稱依法令之行為,不具違法性而不應予處罰,但需特別注意,父母行使懲戒權並非完全沒有上限,如果父母管教小孩過當、超過必要範圍,就無法主張阻卻違法。

夫妻一方不照顧小孩可以離婚嗎?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2.「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且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在模擬案例中,志明不照顧小孩、不分擔家務,如果志明不願意協議離婚,春嬌可否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可以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但法院在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時,通常是「勸和不勸離」,法院認為夫妻偶有意見不合,在所難免,且夫妻因生活習慣與環境不同,或價值觀念有所差異,以致日常生活發生齟齬,事所常有,夫妻應該循理性方式妥善溝通處理解決,不能因偶有爭執就認無法維持婚姻。

所以,如果春嬌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上主張志明只顧著打電動、不分擔家務,二人已無法維繫婚姻,法院本著「勸和不勸離」的態度,並且衡酌春嬌所主張的爭執只是偶發事件,應該不會准許春嬌之離婚請求。

拷貝A片不行嗎?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

Photo: Giovanni Orlando, CC Licensed.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有人認為A片傷風敗俗,有害公共利益,不應該認為有著作權;但也有人認為站在鼓勵創作的立場上,A片也應該同受著作權法保障。就讓我們從模擬案例中阿草與阿花的故事,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模擬案例:

阿草與阿花二人都在某餐廳工作,後來日久生情,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某日,僅有阿草與阿花負責打烊,二人一時興起,就在餐廳的沙發區翻雲覆雨了起來,阿草並提議自拍短片,由阿花飾演女侍、阿草飾演顧客,上演一段「愛」的萍水相逢。

不料,阿草與阿花自拍的事情,被折回餐廳拿東西的其他同事發現,這件事傳到保守的老闆耳裡,自然無法忍受,阿草與阿花雙雙都被炒魷魚。後來,這段落水鴛鴦找工作處處碰壁,只能坐在家裡看著電視機不斷放送iCloud好萊塢女星裸照被盜、小茉莉醫美診所激情畫面曝光的新聞。

就在阿草感到萬分沮喪時,他突然瞥見大學時期購買的一張國產成人色情有碼A片,阿草猶記得當時這部A片一發售就佳評如潮,劇情的安排極具特色,男優、女優的演技都是一等一,雖然是國產的,但已經足以媲美日本知名A片,他突發奇想:這麼好的片子,如果拷貝拿來賣,詢問度一定很高,絕對是筆好生意,反正現在也沒工作,賣賣片子賺點小錢也不錯。之後,阿草就將那部A片拷貝了許多份拿去夜市兜售,每片售價50元。

某天,阿草一如往常去夜市擺地攤,一個上門的客人突然熱情地跟阿草說:「啊,你不是最近網路上很紅的自拍性愛影片男主角嗎?」頓時,阿草有如晴天霹靂,立馬拿出手機搜尋,果然,他們的自拍影片已經躍居某知名成人網頁的點閱率第一名。

*律師分析:

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A片,是否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首先要先處理的問題就是: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過去的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認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也屬違背公共利益的著述,更無法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所以明白認定:色情光碟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後來法院判決也大多遵照最高法院的意見而不認為A片值得保護。

但近年智慧財產法院突破過去最高法院的意見,認為「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簡單來說,猥褻物品可分為「硬蕊」和「軟蕊」,「硬蕊」指的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不具「硬蕊」性質的就是「軟蕊」,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像「軟蕊」這類含有「性」意味的作品,仍然是有以著作權保障之價值,例如近年李安導演的電影「色戒」,其中不乏男女性交畫面,但我們不會因為「色戒」含有性交畫面,就認為「色戒」不是著作(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所以,如果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的A片是屬於具原創性的「軟蕊」創作,阿草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阿草很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另外,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如果阿草與阿花的自拍性愛影片,符合所謂「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阿草與阿花對他們自拍的影片可能可以主張具有著作權,對於未經二人同意而將影片散布出去之人,阿草與阿花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請求賠償(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第91條等)。

阿草另外也可能觸犯刑法

雖然具有原創性的色情軟蕊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軟蕊的A片或其他作品,它的流通方式是受到限制的,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避免一般人可以直接看到或聽到。所以,案例中阿草在夜市大喇喇地販賣A片,可能被認定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

*這樣可能也有問題

不是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

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拷貝「日本」A片?

依法院見解,日本色情著作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