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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天空黨大老黨籍案

Photo: Reto Fetz , CC Licensedd.

本件訴訟究竟是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在新任黨主席表示「不委任律師且不承接訴訟」,最高法院就會因此駁回黨籍案之上訴嗎?還是如其他媒體報導,仍應該要撤回上訴,才能真正終結此案?

* 案例事實:

某甲為藍色天空黨(下簡稱藍黨)之黨內大老,因為綠色草地黨(下簡稱綠黨)總召某乙可能涉及某貪污案遭調查,故請託某甲向檢調機關關說,時任藍黨之黨主席某丙,認為某甲涉有關說之實,違反黨紀,經由藍黨決議開除某甲之藍黨黨籍,某甲不服,提起民事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歷經二審判決勝訴後,藍黨不服,遂提起上訴。嗣因藍黨選舉大敗,某丙遂辭去黨主席一職,藍黨經補選後,改由某丁擔任黨主席之位。

某丁上任後,對於某甲黨籍訴訟,對外表示:「某甲確認為本黨同志,並無疑義」,並說明,亦無須再委任律師承接訴訟,故有媒體報導本案已落幕。

* 律師分析:

本件訴訟真的如部分媒體所報導,在藍黨新任黨主席某丁表示「不委任律師且不承接訴訟」,最高法院就會因此駁回黨籍案之上訴嗎?還是如其他媒體報導,仍應該要撤回上訴,才能真正終結此案?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事實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定,法人在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通常為律師),如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變更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並不因此而消滅,仍得繼續代理訴訟,然若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承受訴訟(法律用語為承受訴訟,並非承接訴訟,意指交接由新任代理人繼續訴訟程序)後,原委任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換言之,必須要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原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始歸消滅,在未承受訴訟前,原訴訟代理人仍可本於訴訟代理權繼續代理訴訟。

然因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更替,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則若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未自行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則自聲明承受訴訟時起,原委任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即消滅。因為目前民事訴訟制度,第三審視採律師強制代理,則若新任法定代理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會違反律師強制代理規定,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因此,藍黨新任黨主席某丁上台後宣告不再承受訴訟、亦不委任律師,最高法院即會因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後,因藍黨未委任律師而違反律師強制代理規定,駁回其上訴,所以,某丁其實不用再撤回上訴,也可發生相同之效果。

* 律師叮嚀:

本案例是發生在上訴第三審之情形,若是在一、二審之情形,因為目前民事訴訟法並無律師強制代理規定,因此,縱使未自行聲明承受訴訟及委任律師,法院仍不得駁回訴訟。

* 這樣也可能會有代誌喔!

當事人之一死亡、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之情形,均有承受訴訟之問題!

又LINE了嗎?—新型態通訊軟體的法律問題

Photo: Microsiervos Geek Crew, CC Licensedd.

LINE是一種文字通訊媒介,在法律上是否亦可發揮其他功能? 試就「證據能力」及「意思表示」談起!

*案例事實:

據媒體報導:

遭到LINE的騷擾及轟炸怎麼辦?據報導,一名女子半夜用LINE傳了多篇文章給其友人,友人不堪其擾報警,該名女子被警方移送法辦,因法官認為該名女子傳的之檢舉吸金公司之相關報導,且僅係騷擾一人,非多數人,裁定不罰。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都無法約束,可打民事官司訴請法院禁止侵權行為或提起損害賠償。

新型態的電子通訊軟體—LINE

由於智慧型手機普及,相關應用軟體應運而生,其中要以免費通訊軟體LINE,既可免費通話、免費傳訊息,尚有群組討論的功能,受到多數人青睞,相應而生,則是新型態通訊軟體帶來的利與弊,將使固有的法律生活轉型,並重塑新的法律意義!

除了上述報導中指出因使用LINE而新產生的侵權行為問題外,LINE是一種文字通訊媒介,在法律上是否亦可發揮其他功能?試就「證據能力」及「意思表示」談起!

*律師分析:

除了前開媒體報導因LINE的新型態通訊方式,亦有將原本電話騷擾的模式(例如:不斷奪命連環叩、或等到接電話不出聲),變為不斷重複傳訊息、或使用免費通話方式撥打,因而使手機不斷傳出叮叮或其他通知鈴聲,造成LINE的騷擾或侵權,此種情形已如報導所述。

然而,從另一角度而言,使用LINE,或許更容易作為保留證據的方式,且相較於傳統面對面或者透過電話直接、私人對話,如要保留對話內容,無不透過偷偷錄音之方式,而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提出法庭作為證據使用,實務上非無爭議,但是使用LINE之文字訊息的時候,當以文字訊息發出,發出者往往知悉文字將被保留於接受者之手機,將為接受者使用,相較於前開偷錄之情形,以LINE之文字內容保留作為證據使用,應較容易為法院接受作為證據使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即以婚外情男女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翻拍內容,及互傳之出遊照片檔案翻拍認為得作為證據,據以判定妨害家庭之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刑事判決,亦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之翻拍內容,認為得作為證據,並據以認定有販賣毒品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即依照買賣雙方LINE交涉對話內容判定買賣是否成立,及其成立之內容。

再者,試想:

LINE可否作為法律上意思表示送達的方式?

換言之,可否取代一般傳統使用之存證信函?

按民法上意思表示之生效,分別依照為對話之意思表示及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或「達到」認定之(民法第94條及95條規定參照)。對話之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直接為意思表示,例如:對話、打電話;非對話之意思,則指表意人與相對人僅能間接表示意思,如以書信、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主要是以能否「直接溝通」為標準。

因為LINE是透過伺服器傳輸文字,在接受者尚未讀取前,僅能保留在手機,應屬於間接表示意思。

而間接意思表示,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至於「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以了解的狀態,實際上縱未閱讀,均非所問。因為LINE是電子傳輸系統,無法排除訊息未傳出、接受者已無使用該帳號、遺失手機、或帳號被盜用等等接受者無法支配或無法收到訊息之可能情況,導致該文字訊息無法處於接受者所得控制之範圍,因此,能否謂送出訊息之後,傳輸至接受者之帳號所使用之媒介(包括:手機或電腦伺服器),即屬於進入相對人之可支配範圍,無法一概而論,是以,於此種情形,無法以LINE發送至接收者之手機,不論其有無閱讀,均屬於達到論之。此時,如接受者抗辯並未收到,仍須由發出者舉證「送達」一事。相較於此,寄送存證信函,即無上開問題,僅須確認接受者之住所地,並將信函寄送至該址,即得作為意思表示送達之證明。

就此而言,存證信函仍有其法律意義存在,尚無法以此種新型態電子通訊軟體取代之。

*律師叮嚀:

雖然LINE之使用普及,不乏得作為法庭之證據,然而,意思表示之送達,除非在接受者「已讀」、已回覆或可以讀取之狀態,為保險起見,仍以存證信函為妥。

*這樣也可能會有代誌喔!

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意思表示,如果未設有簽收設定且未回覆之情況!以手機簡訊送達意思表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