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後沒有結婚,可以把送給對方禮物要回來嗎?

男女朋友交往時,往往會贈送禮物或金錢,在法律上的意義即發生贈與的效力,而民法上的贈與契約可否附帶條件?若可,當受贈人未履行條件,會發生如何的法律效果?

案例:
網友「高佑蟀」,長相清秀斯文,個性幽默風趣,剛退伍的他心急地想要趕快找份工作為父母分擔家計。然而,時逢景氣低迷,失業率屢攀新高,高佑蟀丟了數十封履歷,總是未見好消息。
有天,高佑蟀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了大自己15歲美魔女「許苑慈」,許苑慈因前夫過世後,留下了大筆遺產,目前生活優渥。兩個人見面後相談甚歡,並迅速地進入熱戀期,許苑慈見高佑蟀遲遲找不到工作,經常給予金錢上的援助,滿足高佑蟀的購物慾望。交往數月後,許苑慈見高佑蟀身邊異性朋友眾多,決定斬斷桃花朵朵,與高佑蟀共結連理,又害怕高佑蟀容易變心,乃與高佑蟀約定「高佑蟀收受許苑慈贈送之牢一世金錶一支及1000萬元後,願與許苑慈結婚。」然好景不長,高佑蟀拿到錢後,吸引了更多女孩,最終移情別戀,並未與許苑慈結婚。屋漏偏逢連夜雨,許苑慈傷心難過之餘,又得知自己患有乳癌,決心別再留戀高佑蟀,要討回贈與他的1000萬。
法院審理過後,判許苑慈勝訴,她拿回1000萬後,努力與病魔搏鬥中。
解析:
一則【熟女砸600萬養小王 罹癌分手要不回】之新聞,內容提及案件審理的結果,法官認為該600萬元是熟女無條件贈與予男方,判她無權討回。熟女養小王的新聞,及上述案例許苑慈為了要留住高佑蟀的心,答應給予金錶及1000萬作為結婚的條件,二者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又有何差異?為何熟女討不回來600萬元,但許苑慈就能要回1000萬元?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由此可見,贈與契約是可以附帶條件的,而若受贈人若不履行條件,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再把贈與物要回來。本案例中許苑慈與高佑蟀,二人間曾有「高佑蟀收受許苑慈贈送之牢一世金錶一支及1000萬元後,願與許苑慈結婚。」的協議,亦即許苑慈的贈與乃是以兩造結婚為前提,也就是附有高佑蟀應與其結婚義務之約款,性質上屬附負擔之贈與,高佑蟀既已拒絕履行與許苑慈結婚的義務,則許苑慈當然可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向高佑蟀討回手錶及1000萬元。
此時,或許有部分人會有疑問,認為這樣的協議是否怪怪的,會不會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疑慮?一般而言,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是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結婚之法律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亦無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參考民法第979條之1立法意旨,凡以預以結婚為前提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贈與人雖不得強迫受贈人履行義務,但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可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30號判決)
所以,許苑慈與高佑蟀所為之贈與契約仍然是有效的喔!相較之下,熟女養小王的新聞案例,法官應是視該案件具體情形,認為熟女以金錢援助小王時,並無任何附帶條件,也就是兩人間並未約定贈送金錢時,小王應負擔些什麼義務,而單純只是熟女所送愛的禮物,法律上為一般未附條件的贈與契約,熟女當然無法任意再向小王索討。
律師小叮嚀:
民法上的贈與契約原則上是得以附加條件的,然須注意的是,仍須考量所附加的條件有無上述違反公序良俗,試舉例,倘若案例中許苑慈與高佑蟀是約定「高佑蟀收受許苑慈贈送之牢一世金錶一支及1000萬元後,須與許苑慈發生性關係。」,因為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牽涉個人的情感及自由意志,不得強迫,所以這樣的條件恐已違反公序良俗而導致贈與契約無效。男女感情若到了要以契約約束彼此時,恐怕最終都將是真心換絕情,不可不慎呀!

帳戶被凍結,我該怎麼辦?

Photo: Daniela Vladimirova, CC Licensedd.

近來利用銀行帳戶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無論是否作為犯罪行為,卻都遇過帳戶遭到凍結不能使用之情況,造成資金運用上的困難,甚至因此被詐騙集團利用此一機制,作為詐騙手法,如果遇到帳戶被凍結,我該怎麼辦?我是否就有觸法之情況呢? 閱讀更多

拷貝A片不行嗎?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

Photo: Giovanni Orlando, CC Licensed.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有人認為A片傷風敗俗,有害公共利益,不應該認為有著作權;但也有人認為站在鼓勵創作的立場上,A片也應該同受著作權法保障。就讓我們從模擬案例中阿草與阿花的故事,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模擬案例:

阿草與阿花二人都在某餐廳工作,後來日久生情,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某日,僅有阿草與阿花負責打烊,二人一時興起,就在餐廳的沙發區翻雲覆雨了起來,阿草並提議自拍短片,由阿花飾演女侍、阿草飾演顧客,上演一段「愛」的萍水相逢。

不料,阿草與阿花自拍的事情,被折回餐廳拿東西的其他同事發現,這件事傳到保守的老闆耳裡,自然無法忍受,阿草與阿花雙雙都被炒魷魚。後來,這段落水鴛鴦找工作處處碰壁,只能坐在家裡看著電視機不斷放送iCloud好萊塢女星裸照被盜、小茉莉醫美診所激情畫面曝光的新聞。

就在阿草感到萬分沮喪時,他突然瞥見大學時期購買的一張國產成人色情有碼A片,阿草猶記得當時這部A片一發售就佳評如潮,劇情的安排極具特色,男優、女優的演技都是一等一,雖然是國產的,但已經足以媲美日本知名A片,他突發奇想:這麼好的片子,如果拷貝拿來賣,詢問度一定很高,絕對是筆好生意,反正現在也沒工作,賣賣片子賺點小錢也不錯。之後,阿草就將那部A片拷貝了許多份拿去夜市兜售,每片售價50元。

某天,阿草一如往常去夜市擺地攤,一個上門的客人突然熱情地跟阿草說:「啊,你不是最近網路上很紅的自拍性愛影片男主角嗎?」頓時,阿草有如晴天霹靂,立馬拿出手機搜尋,果然,他們的自拍影片已經躍居某知名成人網頁的點閱率第一名。

*律師分析:

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A片,是否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首先要先處理的問題就是: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過去的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認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也屬違背公共利益的著述,更無法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所以明白認定:色情光碟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後來法院判決也大多遵照最高法院的意見而不認為A片值得保護。

但近年智慧財產法院突破過去最高法院的意見,認為「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簡單來說,猥褻物品可分為「硬蕊」和「軟蕊」,「硬蕊」指的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不具「硬蕊」性質的就是「軟蕊」,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像「軟蕊」這類含有「性」意味的作品,仍然是有以著作權保障之價值,例如近年李安導演的電影「色戒」,其中不乏男女性交畫面,但我們不會因為「色戒」含有性交畫面,就認為「色戒」不是著作(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所以,如果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的A片是屬於具原創性的「軟蕊」創作,阿草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阿草很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另外,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如果阿草與阿花的自拍性愛影片,符合所謂「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阿草與阿花對他們自拍的影片可能可以主張具有著作權,對於未經二人同意而將影片散布出去之人,阿草與阿花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請求賠償(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第91條等)。

阿草另外也可能觸犯刑法

雖然具有原創性的色情軟蕊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軟蕊的A片或其他作品,它的流通方式是受到限制的,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避免一般人可以直接看到或聽到。所以,案例中阿草在夜市大喇喇地販賣A片,可能被認定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

*這樣可能也有問題

不是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

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拷貝「日本」A片?

依法院見解,日本色情著作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夫妻相爭、稚子何辜

Photo: Kevin Conor Keller, CC Licensed.

只是帶走自己的小孩,也會構成犯罪嗎? 閱讀更多

「食」在不安心-廠商求償篇

Photo: Jaume Escofet, CC Licensed.

食安風暴來襲,同為受害者的商家是否僅能自認倒楣而默默認賠? 閱讀更多

還手變被告,合理嗎?

Photo: Tambako The Jaguar, CC Licensed.

還手攻擊,罪不罪?正當防衛,不正當? 閱讀更多

你「罵」對了嗎?

Photo: Firesam!, CC Licensed.

近年來,新聞屢見罵人寥寥數字即遭法院判賠數萬元的報導,造成「一字千金」之情況。法律告訴我們,人人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人們又是否真的可以隨心所欲、暢所欲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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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PP省電話費,會不會觸法?

Photo: CAFNR, CC Licensed.

手機APP玲瑯滿目,如果業者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可以將用戶的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電信公司是哪間,讓用戶知道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你會下載嗎?這樣會不會觸法呢?

*模擬案例:

好省電信公司為了替廣大的消費者節省電話費,精心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誰是你的網內好友?」是利用號碼可攜資料庫的資料,可以將下載這款APP用戶的手機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聯絡人的電信公司是哪間,用戶就可以知道通訊錄聯絡人中,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

小王是好省電信公司的用戶,最近他有幾個心儀的對象,分別是小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就在小王難以抉擇應該熱烈追求誰的時候,小王下載了「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赫然發現小一、小二、小四、小五、小六都是好貴電信公司的用戶,只有小三跟自己一樣是好省電信公司的用戶,小王心想:這就是緣分吧!於是,小王就對小三展開猛烈追求,沒日沒夜地打電話給小三,希望贏得芳心。

對於小王的電話攻勢,小三實在不堪其擾,所以藉詞推託小王這樣一直打電話,電話費會太貴,要小王少打電話,節省電話費。小王聽完後,心中滿是欣喜,心想:小三居然這麼為我著想,果然是我的真命天女!於是,小王帥氣地告訴小三:「別擔心,我下載了好省電信公司開發的『誰是你的網內好友?』,所以我知道我們都是好省電信公司的,電話費沒問題的。」

*律師分析與叮嚀:

1.如果你是好省電信公司,你應該注意…

在前述模擬案例中,好省電信公司開發了「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利用號碼可攜資料庫的資料,將小三的電信業者別提供給小王或其他下載APP的人,這部分恐怕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手機APP玲瑯滿目,如果業者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可以將用戶的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電信公司是哪間,讓用戶知道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你會下載嗎?這樣會不會觸法呢?

日前,某電信業者就因為開發類似「誰是你的網內好友?」的APP,而遭法院判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法院認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個人之資料,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的範圍內,而「誰是你的網內好友?」這類APP提供電信業者別,可以用來與電話門號、姓名等資料作勾稽、連結,就可以識別出特定人的資料,所以電信業者別也是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

2.如果你是小王,你應該注意…

「誰是你的網內好友?」這類APP固然方便,又可以節省電話費,但使用這類APP可能會被認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如果你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特定目的及法定事由,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的「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就有可能違法!

3.如果你是小三,你可以怎麼做…

首先,不堪其擾的小三如果希望小王不要再打電話,可以對小王提起強制罪的告訴,主張小王一直打電話,每次接電話都造成自己心理上莫大的壓力,不過,目前有關這類電話騷擾的案件,實務多數意見認為不屬於強暴、脅迫的行為。

其次,小三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請求好省電信公司停止提供自己的電信業者別等資料給他人,或直接請求好省電信公司刪除資料,防範有下一個小王出現。另外,小三也可以一併向好省電信公司請求個人資料被侵害的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法院判准的賠償金額大多不高。

只是借個嬰兒車,有這麼嚴重嗎?

Photo:Chris McFarland, CC Licensed.

照片來源為蘋果日報電子檔網頁,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22/492761/

* 案例事實:

據媒體報導:

這個月12號,一名婦人到桃園機場,跟服務中心借了一台嬰兒車,櫃檯上借用辦法清楚寫明,借用時間只有24小時,更用紅字強調不得隔日借用,車上還掛了明確告示牌寫著使用範圍是機場,及一、二航廈的非管制區範圍內得使用,服務人員也有告知,但該名婦人卻把嬰兒車帶到深圳,自己不守規則,22號晚上回國後,面對媒體詢問,還嗆說有這麼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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