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凍結,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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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利用銀行帳戶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無論是否作為犯罪行為,卻都遇過帳戶遭到凍結不能使用之情況,造成資金運用上的困難,甚至因此被詐騙集團利用此一機制,作為詐騙手法,如果遇到帳戶被凍結,我該怎麼辦?我是否就有觸法之情況呢? 閱讀更多

拷貝A片不行嗎?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

Photo: Giovanni Orlando, CC Licensed.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呢?有人認為A片傷風敗俗,有害公共利益,不應該認為有著作權;但也有人認為站在鼓勵創作的立場上,A片也應該同受著作權法保障。就讓我們從模擬案例中阿草與阿花的故事,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模擬案例:

阿草與阿花二人都在某餐廳工作,後來日久生情,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某日,僅有阿草與阿花負責打烊,二人一時興起,就在餐廳的沙發區翻雲覆雨了起來,阿草並提議自拍短片,由阿花飾演女侍、阿草飾演顧客,上演一段「愛」的萍水相逢。

不料,阿草與阿花自拍的事情,被折回餐廳拿東西的其他同事發現,這件事傳到保守的老闆耳裡,自然無法忍受,阿草與阿花雙雙都被炒魷魚。後來,這段落水鴛鴦找工作處處碰壁,只能坐在家裡看著電視機不斷放送iCloud好萊塢女星裸照被盜、小茉莉醫美診所激情畫面曝光的新聞。

就在阿草感到萬分沮喪時,他突然瞥見大學時期購買的一張國產成人色情有碼A片,阿草猶記得當時這部A片一發售就佳評如潮,劇情的安排極具特色,男優、女優的演技都是一等一,雖然是國產的,但已經足以媲美日本知名A片,他突發奇想:這麼好的片子,如果拷貝拿來賣,詢問度一定很高,絕對是筆好生意,反正現在也沒工作,賣賣片子賺點小錢也不錯。之後,阿草就將那部A片拷貝了許多份拿去夜市兜售,每片售價50元。

某天,阿草一如往常去夜市擺地攤,一個上門的客人突然熱情地跟阿草說:「啊,你不是最近網路上很紅的自拍性愛影片男主角嗎?」頓時,阿草有如晴天霹靂,立馬拿出手機搜尋,果然,他們的自拍影片已經躍居某知名成人網頁的點閱率第一名。

*律師分析:

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A片,是否侵害到他人之著作權?首先要先處理的問題就是:A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過去的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認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也屬違背公共利益的著述,更無法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所以明白認定:色情光碟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後來法院判決也大多遵照最高法院的意見而不認為A片值得保護。

但近年智慧財產法院突破過去最高法院的意見,認為「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簡單來說,猥褻物品可分為「硬蕊」和「軟蕊」,「硬蕊」指的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不具「硬蕊」性質的就是「軟蕊」,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像「軟蕊」這類含有「性」意味的作品,仍然是有以著作權保障之價值,例如近年李安導演的電影「色戒」,其中不乏男女性交畫面,但我們不會因為「色戒」含有性交畫面,就認為「色戒」不是著作(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所以,如果案例中阿草自行拷貝的A片是屬於具原創性的「軟蕊」創作,阿草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阿草很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另外,依照目前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如果阿草與阿花的自拍性愛影片,符合所謂「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阿草與阿花對他們自拍的影片可能可以主張具有著作權,對於未經二人同意而將影片散布出去之人,阿草與阿花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請求賠償(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第91條等)。

阿草另外也可能觸犯刑法

雖然具有原創性的色情軟蕊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軟蕊的A片或其他作品,它的流通方式是受到限制的,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避免一般人可以直接看到或聽到。所以,案例中阿草在夜市大喇喇地販賣A片,可能被認定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

*這樣可能也有問題

不是為了販賣而拷貝A片?

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名。

拷貝「日本」A片?

依法院見解,日本色情著作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夫妻相爭、稚子何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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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在不安心-廠商求償篇

Photo: Jaume Escofet,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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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手變被告,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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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罵」對了嗎?

Photo: Firesam!, CC Licensed.

近年來,新聞屢見罵人寥寥數字即遭法院判賠數萬元的報導,造成「一字千金」之情況。法律告訴我們,人人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人們又是否真的可以隨心所欲、暢所欲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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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PP省電話費,會不會觸法?

Photo: CAFNR, CC Licensed.

手機APP玲瑯滿目,如果業者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可以將用戶的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電信公司是哪間,讓用戶知道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你會下載嗎?這樣會不會觸法呢?

*模擬案例:

好省電信公司為了替廣大的消費者節省電話費,精心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誰是你的網內好友?」是利用號碼可攜資料庫的資料,可以將下載這款APP用戶的手機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聯絡人的電信公司是哪間,用戶就可以知道通訊錄聯絡人中,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

小王是好省電信公司的用戶,最近他有幾個心儀的對象,分別是小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就在小王難以抉擇應該熱烈追求誰的時候,小王下載了「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赫然發現小一、小二、小四、小五、小六都是好貴電信公司的用戶,只有小三跟自己一樣是好省電信公司的用戶,小王心想:這就是緣分吧!於是,小王就對小三展開猛烈追求,沒日沒夜地打電話給小三,希望贏得芳心。

對於小王的電話攻勢,小三實在不堪其擾,所以藉詞推託小王這樣一直打電話,電話費會太貴,要小王少打電話,節省電話費。小王聽完後,心中滿是欣喜,心想:小三居然這麼為我著想,果然是我的真命天女!於是,小王帥氣地告訴小三:「別擔心,我下載了好省電信公司開發的『誰是你的網內好友?』,所以我知道我們都是好省電信公司的,電話費沒問題的。」

*律師分析與叮嚀:

1.如果你是好省電信公司,你應該注意…

在前述模擬案例中,好省電信公司開發了「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利用號碼可攜資料庫的資料,將小三的電信業者別提供給小王或其他下載APP的人,這部分恐怕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手機APP玲瑯滿目,如果業者開發一款名為「誰是你的網內好友?」APP,可以將用戶的通訊錄名單全部標示出電信公司是哪間,讓用戶知道誰是網內、誰是網外,藉此控制通話時間並節省電話費,你會下載嗎?這樣會不會觸法呢?

日前,某電信業者就因為開發類似「誰是你的網內好友?」的APP,而遭法院判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法院認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個人之資料,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的範圍內,而「誰是你的網內好友?」這類APP提供電信業者別,可以用來與電話門號、姓名等資料作勾稽、連結,就可以識別出特定人的資料,所以電信業者別也是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

2.如果你是小王,你應該注意…

「誰是你的網內好友?」這類APP固然方便,又可以節省電話費,但使用這類APP可能會被認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如果你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特定目的及法定事由,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的「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就有可能違法!

3.如果你是小三,你可以怎麼做…

首先,不堪其擾的小三如果希望小王不要再打電話,可以對小王提起強制罪的告訴,主張小王一直打電話,每次接電話都造成自己心理上莫大的壓力,不過,目前有關這類電話騷擾的案件,實務多數意見認為不屬於強暴、脅迫的行為。

其次,小三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請求好省電信公司停止提供自己的電信業者別等資料給他人,或直接請求好省電信公司刪除資料,防範有下一個小王出現。另外,小三也可以一併向好省電信公司請求個人資料被侵害的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法院判准的賠償金額大多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