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小孩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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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一名媽媽因為兒子沒有把玩具收好,罵兒子「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結果被檢察官以恐嚇罪嫌起訴。家長不禁要問:難道管教小孩也有罪?

*模擬案例:

志明與春嬌是一對30多歲的夫妻,二人有個7歲多的兒子,目前就讀小學一年級。這幾年,夫妻倆買了房子,揹著沉重的房貸,春嬌的媽媽又因病住院,需負擔不少的醫療費用,再加上物價不停上漲,就算志明與春嬌二人都上班賺錢,生活壓力仍然絲毫未減。

某天,春嬌從公司下班,直接到醫院與姊姊交班照顧住院的媽媽,一路忙到快半夜12點才回到家。春嬌拖著疲憊不堪的身體進入家門,卻看到兒子還在客廳玩耍,玩具還散落一地,而志明居然泰然自若地坐在電腦前打線上遊戲,完全沒有意識到應該打點小孩上床睡覺這件事。

春嬌頓時火冒三丈,一邊撿起地上的玩具丟向兒子,一邊叫罵:「你明天不用上學嗎?都什麼時間了還在玩?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春嬌接著轉向沉溺於網路事業的志明,大聲咆哮:「好啊,我在外面忙了一整天,你連小孩都不願意幫忙照顧,乾脆離婚離一離好了!

*律師分析:

罵小孩涉及恐嚇罪?

據報載,一名29歲的越南籍媽媽,因為9歲的兒子不聽話,沒有把玩具收好,媽媽一時氣憤下,朝兒子丟東西並責罵:「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事後兒子向爸爸哭訴,爸爸就帶著兒子到警局報案,對老婆提起恐嚇、傷害的刑事告訴。結果,檢察官認定媽媽朝兒子丟東西,驗傷時未發現外傷,此部分不構成傷害罪,但媽媽責罵兒子,確實已使兒子心生恐懼,構成恐嚇罪,此部分依恐嚇罪嫌起訴。這則新聞一出,家長一片嘩然,只是管管自己的孩子,有必要鬧到法院去嗎

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規定,以及相關法院判例見解,恐嚇罪指的是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事,通知他人,使人心生恐懼,例如討債集團對欠錢的人說:「再不還錢,就讓你死!」,就是將加害欠款人生命的事情通知欠款人,讓欠款人心生恐懼,這就是恐嚇罪的典型案例。

上開新聞中,媽媽說「再不快把玩具收好,你就死定了」,應該是被認定為將加害於兒子生命之情事告訴兒子,並使兒子感覺到威嚇。有人可能會質疑:媽媽根本不可能真的把孩子殺死,想也知道那句話只是氣話。然而,依照實務見解,恐嚇罪之成立,不以加害之通知內容於客觀上真實發生為要件,簡單來說,討債集團就算沒有真的殺死欠款人,但討債集團已經讓欠款人心生恐懼,就已經足以構成恐嚇罪;同樣的道理,新聞中的媽媽就算現實上不會真的因為小孩不收玩具就殺死小孩,但因為媽媽已經確實讓孩子心生恐懼,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不過,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是否真的應該將媽媽論以恐嚇罪,在法律上應該還有討論的空間。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所以,新聞中的媽媽在訴訟上應該可以主張自己是依法行使懲戒權,屬於刑法第21條所稱依法令之行為,不具違法性而不應予處罰,但需特別注意,父母行使懲戒權並非完全沒有上限,如果父母管教小孩過當、超過必要範圍,就無法主張阻卻違法。

夫妻一方不照顧小孩可以離婚嗎?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也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2.「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且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在模擬案例中,志明不照顧小孩、不分擔家務,如果志明不願意協議離婚,春嬌可否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可以作為法定離婚事由,但法院在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時,通常是「勸和不勸離」,法院認為夫妻偶有意見不合,在所難免,且夫妻因生活習慣與環境不同,或價值觀念有所差異,以致日常生活發生齟齬,事所常有,夫妻應該循理性方式妥善溝通處理解決,不能因偶有爭執就認無法維持婚姻。

所以,如果春嬌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上主張志明只顧著打電動、不分擔家務,二人已無法維繫婚姻,法院本著「勸和不勸離」的態度,並且衡酌春嬌所主張的爭執只是偶發事件,應該不會准許春嬌之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