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凍結,我該怎麼辦?
Photo: Daniela Vladimirova, CC Licensedd.
近來利用銀行帳戶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無論是否作為犯罪行為,卻都遇過帳戶遭到凍結不能使用之情況,造成資金運用上的困難,甚至因此被詐騙集團利用此一機制,作為詐騙手法,如果遇到帳戶被凍結,我該怎麼辦?我是否就有觸法之情況呢?
* 案例事實:
據媒體報導:
A先生投訴,他因為經營網拍業務,分別於華銀、台中銀、萬泰銀、國泰世華、合庫及郵局開設帳戶,其中華銀、台中銀、國泰世華與合庫的帳戶屬於經常使用,但從5月3日開始,他發現華銀的帳戶無法轉出帳款,才發現其他所有的帳戶都遭到凍結,甚至於赴台中銀櫃檯詢問時,還被行員報警抓至派出所偵訊。
A先生不解為何所有帳戶均被凍結,經赴各銀行詢問後發現,是因為他的朋友在聯邦銀行的帳戶,曾收到一筆來自於中信銀帳戶的140元網拍貨款,但該匯款人的中信銀帳戶稍後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而他的華銀帳戶又與朋友的聯邦銀帳戶有資金往來,最後因華銀通報為「警示帳戶」,導致所有的帳戶均被通報為「聯防戶」,資金無法進出,他因此控訴華銀將其帳戶不當設定為「警示帳戶」。
* 律師分析:
A先生觸法了嗎?
為什麼他所有的帳戶會遭到凍結而不得使用?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應該如何處理?
銀行帳戶遭到凍結,是指帳戶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之情形,銀行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情形(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規定),因此,一旦帳戶遭凍結,將薪資無法轉入、相關水電生活費用支出亦無法轉出、帳戶內之現金不得提領使用亦不得存入帳戶,將影響生活極鉅!
為何會被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之情形?
依照「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第3條及第4條規定,就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之程度區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具體情形包括:列為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偽冒開戶或其他交易異常及客戶資料顯有疑問等,並分別其情形,異其處理措施。
其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的「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因此,帳戶被凍結,如係因被列為警示帳戶,均是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銀行為之,銀行本身並無決定權限,故本案例中,A先生指「華銀通報將其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控訴華銀不當設定,應屬誤會。
一旦被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就會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也就是發生一般所稱「凍結帳戶」之效果(管理措施係依照管理辦法第條第1款第2目)。在本案例中,A先生之朋友,因曾收到一筆來自於中信銀帳戶的140元網拍貨款,而該匯款人的「中信銀帳戶」稍後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就是指此種情形。
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是A先生之朋友帳戶所收到款項之「中信銀」匯款帳戶,為何A先生之帳戶也被凍結?依照管理辦法規定,當警示帳戶之款項如被發現有轉出至其他帳戶,其他帳戶也有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參照)。因此,本案例中A先生才會一併被列為警示帳戶。
然而,一旦發現帳戶因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匯款、轉帳使用,應如何處理?
首先需查明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之通報機關及其原因為何?此時,應向被凍結之存款帳戶之開戶銀行查詢通報機關,俾便向原通報機關請求解除,銀行有提供協助之義務(按管理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開戶人如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如遇到銀行刁難,例如:以個人資料不得外洩等之理由,應依法據理力爭!
警示帳戶只有在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警示期限屆滿(新法將原規定3年修正為2年),銀行方得解除該等限制(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
如原通報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解除帳戶之限制,即應進一步按原通報機關為「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分別依照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救濟之!
* 律師叮嚀:
除了帳戶真實被凍結之情形,亦有詐騙集團以「帳戶凍結」一事,詐騙一般民眾,如遇到主動通知帳戶凍結,應注意,千萬不要自行提款或轉帳,應先報警或向銀行查詢確認,以避免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恐慌心理,導致事態擴大!
* 這樣也可能會有代誌喔!
除了被列為警示帳戶會有凍結之可能外,就第二類之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者,例如:短期間內頻繁開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存款帳戶久未往來卻突有異常交易等,銀行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亦得採取凍結帳戶或結清帳戶之措施!應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