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後沒有結婚,可以把送給對方禮物要回來嗎?
男女朋友交往時,往往會贈送禮物或金錢,在法律上的意義即發生贈與的效力,而民法上的贈與契約可否附帶條件?若可,當受贈人未履行條件,會發生如何的法律效果?
案例:
網友「高佑蟀」,長相清秀斯文,個性幽默風趣,剛退伍的他心急地想要趕快找份工作為父母分擔家計。然而,時逢景氣低迷,失業率屢攀新高,高佑蟀丟了數十封履歷,總是未見好消息。
有天,高佑蟀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了大自己15歲美魔女「許苑慈」,許苑慈因前夫過世後,留下了大筆遺產,目前生活優渥。兩個人見面後相談甚歡,並迅速地進入熱戀期,許苑慈見高佑蟀遲遲找不到工作,經常給予金錢上的援助,滿足高佑蟀的購物慾望。交往數月後,許苑慈見高佑蟀身邊異性朋友眾多,決定斬斷桃花朵朵,與高佑蟀共結連理,又害怕高佑蟀容易變心,乃與高佑蟀約定「高佑蟀收受許苑慈贈送之牢一世金錶一支及1000萬元後,願與許苑慈結婚。」然好景不長,高佑蟀拿到錢後,吸引了更多女孩,最終移情別戀,並未與許苑慈結婚。屋漏偏逢連夜雨,許苑慈傷心難過之餘,又得知自己患有乳癌,決心別再留戀高佑蟀,要討回贈與他的1000萬。
法院審理過後,判許苑慈勝訴,她拿回1000萬後,努力與病魔搏鬥中。
解析:
一則【熟女砸600萬養小王 罹癌分手要不回】之新聞,內容提及案件審理的結果,法官認為該600萬元是熟女無條件贈與予男方,判她無權討回。熟女養小王的新聞,及上述案例許苑慈為了要留住高佑蟀的心,答應給予金錶及1000萬作為結婚的條件,二者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又有何差異?為何熟女討不回來600萬元,但許苑慈就能要回1000萬元?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由此可見,贈與契約是可以附帶條件的,而若受贈人若不履行條件,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再把贈與物要回來。本案例中許苑慈與高佑蟀,二人間曾有「高佑蟀收受許苑慈贈送之牢一世金錶一支及1000萬元後,願與許苑慈結婚。」的協議,亦即許苑慈的贈與乃是以兩造結婚為前提,也就是附有高佑蟀應與其結婚義務之約款,性質上屬附負擔之贈與,高佑蟀既已拒絕履行與許苑慈結婚的義務,則許苑慈當然可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向高佑蟀討回手錶及1000萬元。
此時,或許有部分人會有疑問,認為這樣的協議是否怪怪的,會不會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疑慮?一般而言,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是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結婚之法律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亦無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參考民法第979條之1立法意旨,凡以預以結婚為前提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贈與人雖不得強迫受贈人履行義務,但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可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30號判決)
所以,許苑慈與高佑蟀所為之贈與契約仍然是有效的喔!相較之下,熟女養小王的新聞案例,法官應是視該案件具體情形,認為熟女以金錢援助小王時,並無任何附帶條件,也就是兩人間並未約定贈送金錢時,小王應負擔些什麼義務,而單純只是熟女所送愛的禮物,法律上為一般未附條件的贈與契約,熟女當然無法任意再向小王索討。
律師小叮嚀:
民法上的贈與契約原則上是得以附加條件的,然須注意的是,仍須考量所附加的條件有無上述違反公序良俗,試舉例,倘若案例中許苑慈與高佑蟀是約定「高佑蟀收受許苑慈贈送之牢一世金錶一支及1000萬元後,須與許苑慈發生性關係。」,因為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牽涉個人的情感及自由意志,不得強迫,所以這樣的條件恐已違反公序良俗而導致贈與契約無效。男女感情若到了要以契約約束彼此時,恐怕最終都將是真心換絕情,不可不慎呀!